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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发布
通知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第164号令)第四十一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,现将已达到报废标准,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;依法撤销或办理注销登记时,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机动车号牌、机动车行驶证;依法办理补、换证业务时,未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,现公告该批车辆机动车牌证作废。
附件:1.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.xlsx
2.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作废.xlsx
3.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作废.xlsx
4.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作废.xlsx
5.机动车号牌旧牌未收回作废.xlsx
6.机动车号牌未收回作废.xlsx
7.机动车注销行驶证未收回作废.xlsx
包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
2026年6月3日